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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矿泉水条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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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矿泉水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2 08:08:37

二维码(2-dimensionalbarcode),又称二维东莞条码,主要分为:矩阵式二维码、行排式二维码。目前市场上应用最广的一种矩阵式二维码叫QR码,最早起源于日本,它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可实现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产品防伪/溯源(瑞科条码公司目前推出的条形码追溯防窜货系统就是采用的QR码)、广告推送、网站链接、数据下载、商品交易、定位/导航、电子凭证、车辆管理等等。

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在许多种类的二维条码中,常用的码制有:DataMatrix,MaxiCode,Aztec,QRCode,Vericode,PDF417,Ultracode,Code49,Code16K等,QRCode码是1994年由日本DW公司发明。QR来自英文「QuickResponse」的缩写,即快速反应的意思,源自发明者希望QR码可让其内容快速被解码。QR码最常见于日本、韩国;并为目前日本最流行的二维空间条码。但二维码的安全性也正备受挑战,带有恶意软件和病毒正成为二维码普及道路上的绊脚石。发展与防范二维码的滥用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维码是一种比一维码更高级的条码格式。

一维码只能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上表达信息,而二维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可以存储信息。一维码只能由数字和字母组成,而二维码能存储汉字、数字和图片等信息,因此二维码的应用领域要广得多。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矩阵式二维码(又称棋盘式二维码)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右图是国内常用的矩阵式二维码实例,手机正常扫描后会跳出高可靠性的信息:在矩阵元素位置上,出现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点表示二进制“1”,不出现点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码所代表的意义。矩阵式二维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具有代表性的矩阵式二维码有:CodeOne、MaxiCode、QRCode、DataMatrix等。图21*21的矩阵中,黑白的区域在QR码规范中被指定为固定的位置,称为寻像图形(finderpattern)和定位图形(timingpattern)。寻像图形和定位图形用来帮助解码程序确定图形中具体符号的坐标。黄色的区域用来保存被编码的数据内容以及纠错信息码。蓝色的区域,用来标识纠错的级别(也就是LevelL到LevelH)和所谓的”Maskpattern”,这个区域被称为“格式化信息”(formatinformation)。行排式二维码(又称:堆积式二维码或层排式二维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码的一些特点,识读设备与条码印刷与一维码技术兼容。但由于行数的增加,需要对行进行判定、其译码算法与软件也不完全相同于一维码。有代表性的行排式二维码有CODE49、CODE16K、PDF417等。其中的CODE49,是1987年由DavidAllair博士研制,Intermec公司推出的第一个二维码。

二维码应用根据业务形态不同可分为被读类和主读类两大类。

(1)被读类业务:平台将二维码通过彩信发到用户手机上,用户持手机到现场,通过二维码机具扫描手机进行内容识别。应用方将业务信息加密、编制成二维码图像后,通过短信或彩信的方式将二维码发送至用户的移动终端上,用户使用时通过设在服务网点的专用识读设备对移动终端上的二维码图像进行识读认证,作为交易或身份识别的凭证来支撑各种应用。

(2)主读类业务:用户在手机上安装二维码客户端,使用手机拍摄并识别媒体、报纸等上面印刷的二维码图片,获取二维码所存储内容并触发相关应用。用户利用手机拍摄包含特定信息的二维码图像,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进行解码后触发手机上网、名片识读、拨打电话等多种关联操作,以此为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应用情况产品溯源应用在生产过程当中对产品和部件进行编码管理,按产品生产流程进行系统记录。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错误,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可以进行产品质量问题追溯,比如食品安全,农产品追溯,产品保修窜货管理。会议服务二维码会议服务,是二维码技术在移动商务服务中的另一种应用,主要用于二维码会议签到。主要包括:

会前:二维码彩信/短信邀请函、彩信会刊、来宾入住安排、会议议程提示、短信温馨提示会中:二维码签到、彩信优惠券、短信抽奖、短信互动、议程提醒、就餐安排等会后:彩信会刊、会后感谢大大提高了会议的签到效率,由于签到二维码彩信识别终端设备会时时将与会记录通过GPRS传输至二维码签到记录平台,会议的参与情况和促销活动的效果可以做清楚的分析,真正实现会议营销的闭环,从会议主办邀请直到最后的参与情况都会非常高效的记录下来,这是未来势必会普及推广的会议签到形式,不仅高效而且低碳,是移动商务领域中的一项重大革新应用。

二维码会议签到流程:

1、登陆二维码会务管理系统2、系统制作、生成二维码邀请函并下发给嘉宾3、入场前扫码签到核实身份4、实时了解嘉宾到会情况5、到会嘉宾凭二维码参加抽奖6、凭二维码兑奖7、系统查询情况、导出数据二维码应用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各种大小会议活动应用二维码会务签到越来越频密,二维码加快了签到流程,使得会议现场更加方便管理。

识读设备A.二维条码的阅读设备依阅读原理的不同可分为:(1)线性CCD和线性图像式阅读器(LinearImager)可阅读一维条码和线性堆叠式二维码(如PDF417),在阅读二维码时需要沿条码的垂直方向扫过整个条码,我们称为“扫动式阅读”。这类产品比较便宜。(2)带光栅的激光阅读器可阅读一维条码和线性堆叠式二维码。阅读二维码时将光线对准条码,由光栅元件完成垂直扫描,不需要手工扫动。(3)图像式阅读器(ImageReader)采用面阵CCD摄像方式将条码图像摄取后进行分析和解码,可阅读一维条码和所有类型的二维条码。

B.二维条码的识读设备依工作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手持式、固定式。手持式:即二维码扫描枪。可以扫描PDF417、QR码、DM码二维码的条码扫描枪。固定式:即二维码读取器,台式,非手持,放在桌子上或固定在终端设备里,比如SUMLUNG的SL-QC15S等等。纸上印刷的二维码和手机屏幕上的二维码均可识别,因此广泛应用于电子票务,电子优惠券,会员系统,手机二维码登机等领域。

准确、高效采集数据是一个好的自动化信息管理程序的基础。如果这些数据主要来自东莞条码标签,那就必须决定选择何种标签的印制方式,是预先印制,还是现场打印,也就是,是购买打印好或印制好的标签还是自己打印标签?

在自动识别工业中,我们可将“制作和购买”的选择,称做“现场和非现场”的选择。

1、非现场印刷条码

如果没有变动的数据,而且有足够的时间向供应商采购,生产成批量条码符号最经济的方法是请印刷厂印制。所有的标准商业印制方法,如胶版印刷、轮转凹版印刷以及橡胶版轮转印刷,都能印刷优质条码。

2、现场打印条码

如果数据是变动的,而且需要尽快生产,或者每种条码的需求量不大,最好是现场打印。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可以利用的准备时间(LeadTime),就是从得到条码数据到您需要印出条码符号的这个时间。

您是否现在就需要一两种相同的标签等着发运的货物使用?这是一种“即时”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在需要的时刻印刷条码。可以利用发货部门的即时条码标签打印机打印。

您是否需要供明天生产用的5000条日班条码的标签?这些标签可由某个生产管理人员在今天或今夜用批量标签打印机打印,及时供生产之用。

3、现场条码标签打印系统

现场打印可以印刷独特的标签,它上面载有刚好在印刷时得到的“实时”信息。现场条码标签打印系统由4个部分组成。它们是打印机、信息输入、供应品和标签格式。不管您的打印系统是采用在物品本身或包装上面直接制作条码标记的方法,还是采用随后把标签帖上去的办法,来制作条码符号和人可以识读的信息,这4个组成部分都需要。

4、选择打印技术

条码标签的印刷技术很多,基本上为在选择条码标签的打印技术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印量:每分钟、每班、每天、每台或每次开机需要印出多少标签。

(2)灵活性:机器对所需的特定印刷形式的适应能力如何。

(3)分辨率:条码的密度和印刷质量能否符合您的应用要求。

(4)成本:哪种机器能用最低的成本满足您的应用要求。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条白空。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东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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