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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ITF-14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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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ITF-14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1 14:36:05

标准中零售商品编码的代码结构之一如下:

13位代码结构

商品东莞条码常见结构之一为13位数字代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三部分组成,分为四种结构。

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由7~10位数字组成,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

厂商识别代码的前3位代码为前缀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为690~699。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分配给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的前缀码可登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查询。如法国300~379、德国400~440、英国500~509,前缀码可用作进口商品产地参考。

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由5~2位数字组成,一般由厂商编制依据具体商品种类自行编制,也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编制。

校验码

校验码为1位数字,用于检验整个编码的正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东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是最早应用东莞条码技术的领域。在商业自动化系统中,商品条码是关键。

在国家标准GB/T12904中,商品条码(barcodeforcommodity)的被定义为用于标识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的一种模块组合型条码。

1970年美国超级市场委员会制定了通用商品代码UPC码,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UCC)与1973年建立了UPC条码系统,并全面实现了该码制的标准化。UPC条码成功地应用于商业流通领域中,对条码的应用和普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UPC码的使用成功促使了欧洲编码系统(EAN)的产生。到1981年,EAN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且EAN码与UPC码兼容。

EAN/UPC码作为一种消费单元代码,被用于在全球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

EAN码有两种版本——标准版和缩短版。标准版表示13位数字,又称为EAN13码,缩短版表示8位数字,又称EAN8。两种条码的最后一位为校验位,由前面的12位或7位数字计算得出。两种版本的编码方式可参考国标GB-12094-1998。

EAN码由前缀码、厂商识别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前缀码是国际EAN组织标识各会员组织的代码,我国为690、691和692;厂商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自行编码;校验码为了校验代码的正确性。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厂商必须遵守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编制相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对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保证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

如听装健力宝饮料的条码为6901010101098,其中690代表我国EAN组织,1010代表广东健力宝公司,10109是听装饮料的商品代码。这样的编码方式就保证了无论在何时何地,6901010101098就唯一对应该种商品。

另外,图书和期刊作为特殊的商品也采用了EAN13表示ISBN和ISSN。前缀977被用于期刊号ISSN,图书号ISBN用978为前缀,我国被分配使用7开头的ISBN号,因此我国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上的条码全部为9787开头。

目前,国际上商品条码普遍采用EAN/UPC系统,全球采用EAN/UPC系统的厂家已经超过80万家。我国目前所使用的EAN/UPC系统前缀码有七个:中国:690、691、692、693;中国台湾:471;中国香港:489;中国澳门:958。

现在这个社会可以不带钱,但不能没有扫码!!

笔者:扫码君,听说最近央行推出《东莞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好像银行也要推广二维码target=_blank>二维码支付功能了。现在做什么都要刷二维码,二维码到底是什么?以后不刷二维码会不会饿死?

扫码君:有了《规范》,银行的小伙伴们就能组团跟微信支付宝抢地盘了。在央妈和两位马爸爸的共同推动下,说不定哪天就真得扫码领工资了。壹读君追溯到了二维码的八辈儿祖宗,来介绍一下哪儿哪儿都有二维码到底是什么鬼。

条形码跳楼摔成了二维码

二维码是条形码摔出来的吗?

给你们的脑洞点赞。

条形码是二维码的一维版,种类和标准非常多。在二维码出现之前,除了商品包装,邮政、医疗、图书管理和货物跟踪等很多领域也都用得着条形码。

商业领域第一条被扫描的条形码,出现在1974年美国俄亥俄州一家超市的箭牌口香糖上。我们熟知的益达和我们的爸爸们熟知的箭牌口香糖,都是箭牌公司的产品。

益达口香糖广告截图

这两位分别是壹读君的男神和女神

条形码有什么用?三次元的诸位不要方,壹读君深入浅出地讲大白话。

条形码能储存产品的代码、生产日期等,这样就不用人工输入这些信息,减少了工作量。在超市结账的时候,我们连收银员打行代码都嫌久,一定不想看到他们一行行地打字。

条形码怎么用?要用条形码表示数字或者字母,两步翻译就搞定:

第一,按照编码规则,把信息翻译成二进制的0和1,再加上一定的起止字符和校验字符。

第二,通过一套既定规则,用黑白条纹的宽窄或者数量把二进制编码表示出来。

然后,要储存的信息就成了这个样子:

Code128型条形码

(壹读君偷偷告诉你,用支付宝可以扫哦)

人类总是欲求不满。由于条形码宽度有限,容量小,只能储存代码、日期等简单信息,人们开始思考,更复杂的信息该怎么存?

其实,条形码扁一些也能扫,它的高度并不能储存信息,只是为了方便扫描。人的脑洞是无限的,既然条形码的宽度不能增加,那多存几排不就行了!

后来,人类的脑洞就化成了堆叠式二维码,它其实相当于多排的条形码。

PDF417(堆叠式二维码),内容为“yiduiread”

更常见的是另一类二维码——矩阵式二维码。

这类二维码不再按行来表示二进制信息,而是用点阵来表示。这些二进制信息既包括了正文信息,也包括了校正和编码格式信息。为了防止二维码出现大块的黑色或白色导致难以识别,还要把某种固定的图案经过一定的算法放进二维码里。它会改变二维码的样子,但是不会改变内容,所以叫做Mask。

QRCode(矩阵式二维码)

细心的小伙伴可能会发现,为什么有的二维码就算残缺也能被识别?这是因为二维码容量大,多余的空间可以用来存放纠错码。对于被遮挡或者损坏的内容,二维码能通过“Reed-solomon编码”进行相应程度的修正。容错率不同的二维码,能恢复的信息量也不一样。

那么问题来了,二维码的容量究竟有多大?

不同种类和规格的二维码容量不一样。举个例子,我们常见的QRCode二维码,目前最多可以表示3KB的内容。这又是多大?如果用UTF-8字符编码(一种能表示汉字的常用编码),QRCode可以毫无压力地放下一首《长恨歌》,不加标点还能再加七首《静夜思》。

白居易《长恨歌》,鞠全山书法作品,书法屋网

不过,二维码的大容量只是相对的。大部分的二维码还是通过存放链接的方式指向某个网站,这就给病毒的传播提供了渠道。

所以,不随便扫可疑的二维码和不随便打开可疑的网站是一样的道理。

二维码家族的小伙伴,比你想象的可能要多得多

二维码的种类,手脚并用也数不过来。

目前已经出现了数十种二维码,应用比较广泛的种类有PDF417、汉信码、DataMatrix、MaxiCode、Code49、Code16K、CodeOne,还有上面提到的QRCode。其中,我国对汉信码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壹堆的“yiduiread”

QRCode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二维码,全称是QuickResponseCode,即快速响应码。它的特点是角落上有三个“回”字型的定位图案,就长这个硬广的样子:

关注趣哥,一个知道壹读君很多糗事的男子

由于能对汉字进行编码,QRCode目前已经被中国大陆、台湾和日本广泛采用。

二维码市场同样成熟的韩国,普遍采用的二维码是欧美相对常见的DataMatrix。

二维码是小鲜肉?其实是八零后

近年才在中国兴起的二维码,相关研究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那还是一个用大哥大装(哔~)的时代。80年代末,国际上相继研制出了Code49、Code16K等早期二维码。

我们最常见的二维码QRCode,是日本丰田汽车旗下的Denso-Wave公司在1994年发明的,一开始是为了追踪汽车零部件。

早在本世纪初,日本就率先推广了QRCode。2006年,日本社会对QRCode的熟悉程度就已经达到了中国现在的水平。

同年,中国移动尝试在中国推广二维码,效果却并不明显。

二维码的普及,不仅要靠运营商的推广,也要考虑历史的行程。

当年,中国并没有普及智能手机,又不可能人人都买一个超市的扫码器。而当时的壹读君,还在用诺基亚砸核桃。

诺基亚1112,2006年10月上市

2000年,我国就颁布了QRCode二维码的中国国家标准。2009年底,铁道部开始在火车票上印刷防伪二维码。但是对大部分的中国人来说,二维码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是从被称为“二维码营销元年”的2012年开始的。

2012年上半年,中国网民突破了5.38亿,手机也超越电脑开始成为中国人上网的第一终端。在这个背景下,拥有上亿用户的微信大力推广二维码识别功能,随后,QRCode就跟当时的《最炫民族风》一样,迅速火遍了大江南北。

公厕中的二维码

一言不合就扫码

微信推广二维码大获成功后,新浪、阿里为了抓住腾讯眼中这个“移动互联网的入口”,也相继推出了扫码功能。

在用户消费观念的转变和互联网巨头们的推动下,无处不在又无所不能的二维码,以各种形式进入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

在餐厅排队取号、在商店支付早餐、在电脑登录微信、在商场支付买单、在景点扫票进门、在马桶水箱扫码防伪……

“i-city”,2012年威尼斯双年展俄罗斯馆

我们从技术进步获得便捷的另一个侧面,是它悄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

我们创造了工具,工具似乎也在塑造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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