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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Code-39条形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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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Code-39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2 08:48:14

商品东莞条码应用于网上商店,是电子商务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原则恰恰是今天网络购物环境中,解除人们对充斥于网上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后顾之忧的一剂良方,同时也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商诚信经营的保障措施。

网络零售需要商品条码

传统零售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网上商店却完全打破这样的格局,将世界变平坦,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使得消费者不再蒙在鼓里。

但是,如果网上商店所销售的商品并非我们在超市商场见到的同一产品,新的信息不对称就产生了,从而滋生了人们对网上商店销售商品的质疑,导致对产品、对网商的不信任。

要想解决网上商店和实体店销售产品的同一性问题,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每一件商品都用商品条码来标识。

我们平时见到的商品条码符号下面的13位数字就是该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代码。按照商品条码的编码标准与原则,同一产品的代码必须保证一样,不允许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

13位数字中的690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分配给中国的前缀码(目前691、692、693、694、695也都分配给中国正在使用中),6901234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给我国某一生产制造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56789是生产制造企业自行分配给某一产品的商品项目代码,2是依据国际标准计算出来的校验码。由于每一个码段的分配都是唯一的,保证了该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该产品的代码在全世界任何一家商场都是唯一存在的。

在物联网时代下商品条码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零售结算,其多种功能已被社会所熟悉和接受,由此进入了深层次的发展阶段。

商品条码让网络零售参与方受益

近年来“我查查”等商品信息核验软件为公众带来了方便,满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价格信息的即时了解,通过手机扫描商品条码实现了商品信息的查询核验。在越来越多的产品追溯系统中,以商品条码作为追溯码的案例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商品条码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零售结算,其多种功能已被社会所熟悉和接受,由此进入了深层次的发展阶段。通过其编码唯一性特点,成为标识产品的载体,广泛应用于供应链管理、产品追溯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中。

网上商店为什么要用商品条码呢?一些大型网络商店与供货商联手,推出所谓的“低价赔款”的营销活动,那是因为同一产品在传统销售渠道中的代码与网上商店中的代码永远不一致,甚至在不同网上商店销售的都不一样,就是钻了不使用商品条码的空子,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确认、比较商品信息。正确方法是,网商所销售的商品如果是采购而来,通过商品条码可以确定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并保证该商品与传统零售渠道中的产品完全一致。网商销售的商品如果是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并以网商的自有品牌销售,则应由该网商申请独立的厂商识别代码,网商通过给自己的商品赋予商品项目代码保证其全球唯一性,由此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当电商交易平台上的商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商品条码进行标识,无疑在昭告消费者其产品的品质保证。因为只有正式加入国际GS1组织,才能成为GS1的系统成员并获得全球唯一的厂商识别代码。通过给自己所售产品赋予商品项目代码,使产品在网上网下具有唯一商品代码,确保了产品标识的唯一。

人们在交易过程中,通过采集商品条码信息,自动生成订单。在后续的结算、配送、运输等环节,都以商品条码作为关键字进行追踪溯源,实现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融合,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对实现产品追溯起到了核心作用。

其实,为了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信用问题,我国几个主要的电商交易平台都推出了相关的举措。

-商品东莞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

(1)由于扫描商店采用消费者自选的商品销售方式,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

(2)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

(3)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

(4)鉴于条码扫描结算的可靠性高,消除了对人工结算准确性的顾虑;

(5)商店借助条码技术实现的进、销、存自动化管理,提高了商品周转速度,从而确保了商品不积压、不断档,使得商品更新鲜、购物选择机会更多;

(6)零售商和制造商利用在商品条码基础上建立的销售/库存管理系统及通信网络,便于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制订进货/生产计划,提高供货及补货效率,实现现代化产、供、销-条龙管理;节省人力物力资源,使企业经营成本降低;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更好地为顾客服务。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东莞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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