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DNA条码代表什么?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8 08:11:26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文件总体思路和目标,加快落实《通知》中关于供应链标准体系各项要求,推动我国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于9月8日在北京举办了商品东莞条码系列标准(GS1)供应链体系建设培训会。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编码中心总工程师李建辉主持,来自全国47家编码分支机构,华润万家等知名零售品牌,招商路凯、集保等供应链服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共140余位代表参加了此次培训。
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为会议致辞,她指出,物流业是当今<第三利润源>,是融合运输、仓储、货运代理、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正成为现代经济新的增长点和重要支柱。统一标准有助于企业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与国际接轨,是现代化物流发展的必要基础。>她回顾了近年来我国在物流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成就,高度肯定了编码中心在我国商业流通现代化、物流标准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向参会的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代表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做好支撑;二是要完善标准,做好示范。同时,她还特别提出,要加强基于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的商品条码、托盘编码等相关标准的宣贯力度,主动与各地方商务厅财政厅加强联系,积极推进物流相关标准的应用实施,为各类供应链平台和城市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做好标准化支撑;首批试点城市涉及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接,主动承担供应链领域标准制定研究,提出相关标准意见建议;编码中心应发挥牵头抓手作用、标准引领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形成城市间互联动互动局面,提高区域供应链标准化、信息化、协同化水平,促进提质增效降成本。她表示,国家标准委将继续重视物流标准化工作,支持商品条码物流信息技术在供应链领域的应用,全力配合商务部做好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在致辞中表示,目前我国物品编码工作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显著提升,编码中心已进入了国际物品编码组织的最高决策层,实际参与了GS1全球战略和应用决策,应用条码总数、商品数据总量等重点工作全球领先,尤其是全球电子商务数据标准化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编码组织,都越来越有耐心地倾听中国的声音,重视中国的作用。《通知》的出台是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提出的重大举措,《通知》重基础,抓标准,高瞻远瞩,意义深远,为我国物品编码事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他要求各地编码分支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更加重视编码工作。他强调,编码工作涉及全行业全供应链链条,是事关共享经济发展的支撑性标准化工作,对国家发展的支撑作用越来越突出,应把握大好时机,发挥编码工作的更大价值。
为帮助各地编码分支机构了解商务部物流标准化建设政策,掌握物品编码解决方案,提高GS1标准在供应链体系中应用的能力,为供应链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本次培训还邀请了商务部流通发展司物流处处长武传亮作政策解读,他从《通知》制定的基本思路、商务部开展的有关工作、《通知》支持的内容、目标方向四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解读。据武传亮介绍,托盘租赁、带托运输、循环共用系统建设、非标托盘转换、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信息化设备更新改造等都是《通知》所支持的具体项目内容。商务部流通发展司物流处处长武传亮作政策讲解培训会上,编码中心应用推广部主任孔洪亮作了《GS1标准--创新物流供应链的基础所在》的演讲介绍;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副会长王继祥介绍了单元化物流与商贸物流标准化相关内容。
华润万家代表介绍了其物流配送标准化的实践;招商路凯、集保等供应链服务公司代表作相关应用解决方案的案例分享。招商路凯、华润万家、集保等公司代表分享实践经验来自江苏、山东、重庆的三位编码分支机构代表分享了其在物流供应链编码标准化应用的推广工作中的经验成就。此次培训内容详实,既有权威的政策解读、趋向分析,又有知名企业及分支机构代表的实践经验分享,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好评。来自江苏、山东、重庆的三位分支机构代表分享经验成就未来的竞争并非企业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该预言已在零售商业活动中越来越清晰地体现。此次培训的成功举办,是对《通知》内容进行的有力的宣贯,有利于编码工作更好更快地服务于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物流标准化水平的提高。随着全国供应链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势必迎来我国物流效率的飞速发展。
1概念不同商品东莞条码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它是商品自由流通并进入扫描商店的先决条件,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机构代码是标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一级数字或字母。被赋予机构代码的单位同时获得机构代码证书。证书上有标识机构代码的条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面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
2标识对象不同商品条码标识的对象是商品;机构代码标识的对象是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前者相当于商品身份证,后者相当于机构的身份证。商品条码和机构代码虽然都要保持“唯一性”,但是所指对象不同。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每一个商品基础上与标识它的商品条码一一对应,并且一个商品基础上只有一个商品条码,一个商品条码只标识一个商品基础上同一商品的不同种类、规格、包装、颜色等都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要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机构条码的唯一性是指每一个机构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代码,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个机构。
3码制不同商品条码使用的码制是EAN条码(或UPC条码);机构代码使用的是三九条码。由于使用的码制不同,它们的编码规则是不同的。4数字位数不同商品条码主要有13位数字(标准版的EAN)、8数字(缩短版的EAN条码)和12位数字(UPC—A条码)。
在打印过程中,当条形码或者文字出现空白的点或线时,有可能是打印头脏了,需要清洁。为了获得最佳的打印效果,我们应该对打印头进行定期的清理,保持清洁,延长打印头的使用寿命,特别要注意在清洗打印头前需要小心清除可能会刮擦打印头的物质,并且要使用防静电环或防静电垫来释放可能损坏打印头的静电。东莞条码打印机大多采用热敏和热转印式两种打印方式,两者相比,热敏式打印方式对打印头的磨损,污染强度更大,更加需要经常清洗。除了人为的破坏,比如指甲直接接触打印头划伤等,条码打印机打印头的损伤主要来自高速打印带来的磨损,高温环境使热敏纸或者色带更容易损坏打印头,高压或静电导致的打印头裂缝及变形。打印头一旦受损,轻则打印的标签中有白线,重则打印的标签模糊不堪,读取器无法读取数据。
什么情况下需要清洗条码打印头呢?一般碰到如下情况,用户需要清洗:1、打印出来模糊不清2、无法打印3、打印一张,连续打印多张空白标签正确的清洗方法是先清洗打印头,然后清洗滚动轴和传感器,清洗前需要准备酒精、棉签或清洗笔,方法步骤如下:
1、清洗打印头关闭打印机电源,先用棉签除尘,但注意不能用坚硬的毛刷清扫打印头表面,以免损坏打印头表面膜,接着使用专用清洁笔或浓度为75%的酒精或棉签清洁打印头,然后朝一个方向擦拭打印头发热线表面,清洁完成后需等酒精挥发再开机.
2、清晰滚筒和滚动轴用浸有浓度为75%以上酒精的棉签清洗滚筒,方法是一边用后转动滚筒,一边擦,清洗滚动轴也一样,需要清洗传动的各个轴,通道的标签以及机箱内的灰尘。
3、清洗传感器传感器包括色带传感器或标签传感器,一般一个月至三个月清洗一次,方法是用鼓风装置吹去传感器上的灰尘。备注:1、清洗打印头需要清楚打印头的针头所在位置,不清楚的话可以自选设备供应商。2、刚打印过后的打印机温度比较高,等冷却后再清洗3、不要拆卸其它零部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东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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