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K3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29 08:31:04
条形码标识的主要原则:
1.条形码的组成
A.对于应用条形码最广的仓库来说,条形码一般可以根据单一物料编号来生成,当对于很多具有特定数量的包装规格时,也可以将条形码包含物料编号与数量两个字段组成另外根据应用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将更多的字段包含到条形码当中。
B.当条形码包含多个字段组成时,系统将采集器读取的条形码资料传到计算机系统中时,系统会使用特定的分隔符将每一行的各个字段分开,便于其它数据应用系统进行读取与加工。
C.在打印条形码标签时,可以选择让人员可读的信息(物料编号、数量)等打印在条形码区域的下方,便于操作人员工进行核对,进一步保障准确性。
2.条形码标签的贴放位置及条形码的字段组成
A.对于比较大的对象或摆放位置不固定的对象,应在包含的外箱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内容可以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的整箱数量,还有一份条形码标签应包含物料编号及数量为1,便于单个发货时进行读取,对于外箱中还有小包装的,还应制作一份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小包装数量的条形码标签。
B.如果对象比较零碎及摆在比较固定的区域或货架上,我们可以在对应的货架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样数,应该是物料编号及数量1为一份,另外每一种包装规格要一份(包含小包装的规格),这样将可以大大方便发货与盘点。
如何经济、有效地掌握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状况?如何加强商品的分销管理?如何杜绝个别经销商和不法商贩窜货、制假售假现象,穿透物流的黑洞?特别是如何防止串货现象是众多企业特别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家电、家具、医药和食品等行业,此类现象比较常见。我们利用条形码技术来实现商品的全程跟踪和控制,杜绝串货现象的发生。实现流程如下:
1.创建唯一身份码在商品制造中,为每一件商品按不同批次、不同包装及其特有信息在生产的同时便为其生成一个可以唯一识别的信息码,并以二维东莞条形码做为信息码的载体印制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自此,该商品生产下线后在整个物流过程中便拥有了能够信息量大并且能够唯一识别的“身份证”。
2.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过程中,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电子货单,系统通过对商品和电子货单的层层验收和认证,能够使企业及时掌握该商品的流通路径以及是否被窜货或假冒。
3.窜货假伪,无处藏身系统充分利用二维条码技术和数字加密技术,使商品条码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和不可破解性。因此,当系统对商品条码和电子货单进行验证时,可以及时发现经销商或不法商贩的窜货和制假售假行为。而且,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二维条码中的“码外码”通过企业网站、查询电话或者CallCenter进行防伪查询,让窜货、假伪无处藏身,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
4.密钥管理,安全便捷系统采用世界领先的加密技术和长达128位的密钥对商品信息和在网络中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保证其不被破解,而且企业可以及时更改密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信息安全。
“手机二维码”是二维码的一种,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矩形方阵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新一代东莞条形码技术。
手机二维码由一个二维码矩阵图形和一个二维码号,以及下方的说明文字构成。用户通过手机摄像头对二维码图形进行扫描,或输入二维码号即可以进入相关网页进行手机上网。
手机二维码具有信息量大,纠错能力强,识读速度快,全方位识读等优点。
手机二维码可以印刷在报纸、杂志、广告、图书、产品、包装以及个人名片等多种载体上。手机快捷上网:通过二维码,手机用户可以更方便地实现手机上网或内容下载,而省去了输入网址、翻阅网页、寻找资料的繁琐过程。消费者可以利用照相手机内建的读码软件,对准平面杂志或是海报上的二维条码轻轻一拍,就可以将二维码图形立即转化为相关网址信息,直接将用户引入该二维码指向的页面资料。这一功能对于运营商推动WAP上网业务非常有利,从国外经验看,二维条码业务推出后,手机上网用户的年龄段将扩大到25岁~45岁。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东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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