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包裹条形码代表什么?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6 08:46:24
东莞条形码打印碳带的区别与选择碳带是打印时非常重要的材料,一般来说,碳带的好坏,除了决定打印头的寿命还关系到打印的效果。良好的碳带,能够保护打印头,产生的效果可以准确的附着在纸张上面,不容易扩散,也不容易脱落。碳带的主要构成碳带就其材料分类,可以简单的分为以下三种:
1,腊基碳带:即以腊和碳黑(假设为黑色碳带)为主要材料,作为涂层材料的产品。腊基碳带是最经济便宜的碳带,主要用于一般纸张的打印,使用腊基碳带必须注意的是与纸张的配合,腊基碳带使用用于表面手感上略有凹凸的材质,比较不适用于表面光滑如镜的材料譬如PET材质的产品。腊基碳带约占有市场的70%左右份额,是一般打印麦头等大型纸张标签常用的产品。
2,树脂碳带:如果打印的资料必须要求能够抗溶剂抗高温等等,用于化学产品包装,或者必须耐高温,用于电器发热部位的,或者必须打印在特殊的PET等化学成品上的,建议使用树脂碳带,因为树脂的成分材能够达到以上的要求,不过这种碳带通常价格比较高昂,不过打印效果还是必须和纸张/打印介质搭配才能达到最好的打印水平。
3,半脂半腊碳带:即以腊和树脂混合为主要材料,作为涂层材料的产品。混合的比例则随着需要而改变,主要用于表面比较光滑的材料,一般对于表面要求比较严格的产品适合使用,譬如普通消耗性产品的标示,其表现就是结合上列两种碳带的优点而制成。
蜡基碳带特点:广泛的标签适应性,通用性好。打印效果优异,成本经济。耐高温,可适用于高速打印。适用范围广,可适应不同被打材质。防静电背涂层易于有效保护打印头。适用场合:普通标签;发货,仓库和收货标签;零售业的标签和吊牌;服装标签适用介质:涂层纸标签和吊牌(热转印纸,普通铜版纸);
存放:为了保证最好的性能,请按如下的环境要求使用,运输和存放碳带使用环境:5℃-35℃,45%-85%的相对湿度存放环境:-5℃-40℃,20%-85%的条件下存放。
准确、高效采集数据是一个好的自动化信息管理程序的基础。如果这些数据主要来自东莞条码标签,那就必须决定选择何种标签的印制方式,是预先印制,还是现场打印,也就是,是购买打印好或印制好的标签还是自己打印标签?
在自动识别工业中,我们可将“制作和购买”的选择,称做“现场和非现场”的选择。
1、非现场印刷条码
如果没有变动的数据,而且有足够的时间向供应商采购,生产成批量条码符号最经济的方法是请印刷厂印制。所有的标准商业印制方法,如胶版印刷、轮转凹版印刷以及橡胶版轮转印刷,都能印刷优质条码。
2、现场打印条码
如果数据是变动的,而且需要尽快生产,或者每种条码的需求量不大,最好是现场打印。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可以利用的准备时间(LeadTime),就是从得到条码数据到您需要印出条码符号的这个时间。
您是否现在就需要一两种相同的标签等着发运的货物使用?这是一种“即时”应用,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在需要的时刻印刷条码。可以利用发货部门的即时条码标签打印机打印。
您是否需要供明天生产用的5000条日班条码的标签?这些标签可由某个生产管理人员在今天或今夜用批量标签打印机打印,及时供生产之用。
3、现场条码标签打印系统
现场打印可以印刷独特的标签,它上面载有刚好在印刷时得到的“实时”信息。现场条码标签打印系统由4个部分组成。它们是打印机、信息输入、供应品和标签格式。不管您的打印系统是采用在物品本身或包装上面直接制作条码标记的方法,还是采用随后把标签帖上去的办法,来制作条码符号和人可以识读的信息,这4个组成部分都需要。
4、选择打印技术
条码标签的印刷技术很多,基本上为在选择条码标签的打印技术时,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印量:每分钟、每班、每天、每台或每次开机需要印出多少标签。
(2)灵活性:机器对所需的特定印刷形式的适应能力如何。
(3)分辨率:条码的密度和印刷质量能否符合您的应用要求。
(4)成本:哪种机器能用最低的成本满足您的应用要求。
EAN-8东莞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EAN-8商品条码符号的左侧空白区与右侧空白区的最小宽度均为7个模块宽;供人识读的8位数字的位置基本与EAN-13相同,但没有前置码,即最左边的一位数字有对应的条码符号表示;为保护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一般在条码符号左、右下角分别加<和>符号,<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东莞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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