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酒类条形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48:50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东莞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第六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第九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条码诞生及发展历史过程
条码技术最早产生在风声鹤唳的二十年代,诞生于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候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
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时下,各类扫码软件为消费者查询商品信息提供了方便,不少消费者成为“扫码一族”,并以此来辨别商品真伪。殊不知,条形码并不能作为辨识商品真伪的依据。
在昌乐县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活动现场记者看到,真假商品对比台上摆放着一些洗发水、香皂、高档酒等商品,肉眼看上去,难以辨别真假。记者用手机扫码软件对一瓶假冒飞天茅台外包装上的条形码进行了扫描,扫描结果显示的却是正品的价格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建平告诉记者,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码、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虽然每种商品的条形码都有唯一性的特点,但商品条形码只是标识商品信息“身份”的一种方式,不能完全以此作为辨别商品真伪的手段。
“一些简单的条形码,可以仿制、复制,如果假冒商品的厂家复制了真厂家的条形码,那么消费者用手机扫出来的仍然是真货的信息。如果扫码后查不到产品信息,也不能盲目判定其就是假货。”于建平说。
可见,过度依赖软件扫描条形码鉴别商品的真伪并不靠谱。于建平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要“见码就扫”,谨防因扫描到虚假信息而产生话费被扣或者手机中毒等情况;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还应首选正规商家。
“如果想买真产品,就去专卖店或者大型商场去购买。若想查询商品的真伪,一方面可以和厂家的售后联系,一方面还可以向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咨询。”于建平说。“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务必索要发票。发现上当受骗后,可凭发票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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