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酒类条形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6 08:24:50
商品条码查询系统与美国国际条码查询机构建立链接,可以查询在全球任何国家(含中国)已经登记注册的东莞条形码所有权信息。产品条形码查询速度快并且产品条码查询结果真实准确,可以进行药品条形码查询,服装条形码查询,香烟条形码查询等。EAN-13商品条码的结构就是13位的,是厂商识别代码+产品代码+校验位组成的,如果厂商是8位的,那么产品代码只能有4位。厂商识别代码的前三位一般是指国家所在地,看以上的前缀码即可知道.
生活中,我们到超市、服装店等购物场所买回的商品上经常会有条形码,那它到底代表什么意思呢?产地:台湾(471)产地:中国(690、691、692)EAN-13商品条码的结构就是13位的,是厂商识别代码+产品代码+校验位组成的,如果厂商是8位的,那么产品代码只能有4位。厂商识别代码的前三位一般是指国家所在地,看以上的前缀码即可知道.690、691是表示我国的商品,以他们为前缀的是7位的厂商识别代码,后来因为发展很快,如此分配的话国际分配给我国的编码资源肯定难以满足需要,所以从692开始厂商识别代码变成8位的了(其中还有一些特例,如烟草行业的10位的厂商识别代码,今后也许还会在新的码段中有变化)。
有人会问:万家乐有24位的条形码:6904881-10405-040601-01-0316这种是什么码?另外看到有好多厂家除了贴EAN-13码外还贴了记录产品流水号的”产品编码”,而且位数有长有短,例如华帝有10位的条码,这种”产品编码”的使用有没有规定的?这一般是由企业为了自己管理便利,在13位码数后添加了自己的规定而已。
商品条码如何申请,在哪儿申请?申请人可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申请注册程序:申请人可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直写<<中国商品条三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线真写注册登记。(备注:如在网上真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编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吕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一、标签印刷市场的变化条码标签生产批量越来越小,短版趋势明显,并且交货周期越来越短,还需要个性化的信息。在这几个方面,传统的条码标签印刷方式优势不在,这也是数字标签印刷市场发展的原动力。
1、小批量当前标签市场的突出变化是条码标签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印量却越来越小,有时甚至只有100-200枚。来自《Labels&Labeling》的数据清楚地表明了这个趋势,如下面所示:
2、短周期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日用消费品、食品、药品等生产厂商推出新产品的周期越来越短,更新产品标签的频率越来越快,而且商品生产商在正式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更新标签时往往会选择个别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销。
3、个性化在提倡个性化、差异化的年代,要求产品标签不仅外表美观,有时还需要满足个性化印刷或可变数据印刷的要求,比如有些标签上印有客户的个性化信息(如:姓名、照片等),一些产品标签上的序列号是随机变化的,还有标签上的可变条码,这些对于传统印刷来说很难实现,而数字印刷在可变数据印刷方面的优势是传统印刷无法比拟的。
二、数字印刷的应用前景由于数字标签印刷适应了当前标签印刷的实际需要,数字标签印刷市场的前景非常明朗,pira的数据清楚地表明了这种趋势:2005年1年安装的标签数字印刷机首次占到全球2005年窄幅标签印刷机装机总量的10%。约有40亿枚标签采用数字印刷,销售额超过2.5亿美元。2006年用于标签的数字印刷机安装量超过200台。2007年底,有77亿枚标签采用数码印刷,销售额将达到5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当年新安装的标签印刷机中,数字印刷机将占20%以上。在过去的5年,条码标签在数字印刷领域的应用呈现飞速上涨趋势,在未来5年,这个趋势还将继续。喷墨技术将在标签和包装数字印刷领域大有作为,从2005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长分别为60.5%和39.5%。
三、喷墨印刷技术的优势
1、速度快:单pass技术大大提高了印刷速度,可以预见今后几年喷墨印刷的速度将进一步提升,在不远的将来,将能够达到传统印刷的速度。
2、配置幅面灵活:可以非常灵活的形成不同幅面,不同色组数,不同配置的系统,可以从高端到低端适应不同档次的客户需求。
3、运行成本低:喷墨印刷的运行成本远远低于其他种类的数字印刷技术。
4、介质适应广:非接触式印刷,适应介质广泛,广泛用于各种纸张、塑料薄膜、金属箔等材质。
5、联线组合印刷:喷墨系统可以方便地与传统印刷有机组合印刷,优势互补。
四、UV喷墨印刷优势由于UV墨水的介质适应性宽广,UV喷墨印刷技术在标签、包装领域的优势更加明显,UV喷墨成为标签印刷的极佳选择及发展方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UV墨水环保,无毒害,可以广泛用于食品、医药、日化等领域。
2、介质适应性好,能在各种纸、薄膜上成像,满足标签、包装印刷领域介质适应性广的实际需要。
3、一次固化成型,工序简单,无需额外处理,节省时间和成本,经济效益提高明显。
4、印后质量稳定,印品耐摩擦,耐腐蚀,耐刮蹭。总之,使用数字标签印刷机适应了目前标签市场的实际需要,优势非常明显,可以帮助标签用户快速响应市场,节省成本,提高效益,并可以帮助标签印刷生产企业开拓个性化标签印刷新领域。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将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印制、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国家对出版物等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本市商业自动化管理水平。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领导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商品条码工作;(三)负责本市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的初审工作;(四)负责本市条码技术培训,提供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五)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使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商品,其商品条码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使用条码标识。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具备:(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法人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个体经营者持营业执照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非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上级法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该非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审批后,颁发证书。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之理由。第九条商品条码持有人变更其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类别、行业分类、经济类型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为2年。商品条码持有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商业企业不得要求供货商为已有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印制店内条码。商业企业需要对商品印制店内条码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编码和印制,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具备:(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相关资料;(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审核持有人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四)销售使用假冒商品条码的商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阻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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