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品条形码的技术优点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8 08:05:24
东莞条码技术存在的问题:
1.条码技术应用范围还比较局限
对于条码的应用,我们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条码普及率较低。条码技术还仅仅用于一些食品行业、零售行业以及物流行业等等,而且,仅是在这些行业中,条码的普及率也不高,仍然有很多的商品还没有条码,这给商品管理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也妨碍了条码在这些行业中的应用。
另外,许多企业对条码技术的应用重视不够,认为使用这一技术增加了成本,实际对物流作业效率提高的促进不大。此外,由于大多数企业的物流管理信息化水平落后,物流技术设施落后,使得条码技术的效果难以发挥,也限制了条码技术在物流行业的应用。
目前,条码技术的应用还未达到多样化,条码技术还需要应用于仓库管理、档案管理、行政管理等许多行业和领域,因此限制了条码技术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灵活应用。
2.条码技术识读率不准确
条码技术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产业规模小,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偏低。人们对条码技术的应用与开发也非常的有限,仅仅只是在低端条码设备上获得了一些技术突破和竞争优势,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条码和产品也很有限,大部分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为外国企业所掌握。这使得我国所使用的低端条码技术存在一定的识别率偏低的问题。
当扫描器扫描条码时,光敏元件通过测量条和空的反射率差,将条码符号信息转变为电信号,通过译码处理后,得到与条码符号相对应的数学代码,然后输入计算机。条码的准确识读主要与识读设备的性能有关,条码信息的录入最终是通过扫描完成的,条码密度越高,所需扫描设备的分辨率也就越高,这必然增加扫描设备对印刷缺陷的敏感性,如果选用的设备性能不好,会导致被拒识,影响了条码识读的准确性。
3、物品的编码体系不完善
条码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信息分类编码为基础,而当前我国的物品编码体系还不完善,除了在应用的商品条码的代码体系外,其他编码大都妥善性差,互不兼容,缺乏通用交换平台,影响了行业,企业间的信息交换。另外,编码的标准体系也不完善,在标准发展方面,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制定了一些码制标准和编码标准,对推动我国条码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标准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标准的版本也比较陈旧。
在我国,高速成长的企业一直寻找任何可能赢得竞争优势的机会。企业在竞争中逐渐懂得了,时间就是金钱,在订单流程中即使是几分钟的时间节省也可能会给最终用户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提高供应链管理能力。采用快速准确的条码技术是缩短订单履行周期、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最后提高效益的有效方法之一。条形码技术以低成本的方式有效解决各类管理信息系统所遇到的数据采集和输入问题,实现数据快速、准确的自动化采集,提升工作效能,实现管理目标。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东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参与方位置编码
对参与供应链等活动的法律实体、功能实体和物理实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法律实体是指合法存在的机构,如:供应商、客户、银行、承运商等。功能实体是指法律实体内的具体的部门,如:某公司的财务部。物理实体是指具体的位置,如:建筑物的某个房间、仓库或仓库的某个门、交货地等。)
代码结构
参与方位置编码由厂商识别代码、位置参考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用13位数字表示。
其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9位数字组成。位置参考代码由3~5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不包含价格等信息的13位代码
不包含价格等信息的13位代码由前缀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X13X12为前缀码,其值为20~24。
X11~X2为商品项目代码,由10位数字组成,由商店自行编制。
X1为校验码,为1位数字,根据前12位计算而成,用于检验整个代码的正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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