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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产品条码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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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产品条码如何查询?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5 08:56:10

东莞条形码是大家司空见惯的东西,随时随地都能看到。据估计,现在全世界每天大约有五十亿件流通商品接受条形码扫描,条形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

但关于条形码的起源却少有人知。

关于这段历史,有两个不同的故事版本。

其中一个讲的是创造力的灵感突发。

1948年,费城德雷克塞尔研究所研究生约瑟夫·伍德兰德正在思考当地零售商遇到的难题:谁有办法将结账登记的繁琐过程自动化,以加快商店结账的过程?

伍德兰德是一个非常聪明的年轻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在曼哈顿项目部工作。作为一名大学生,他设计过一个系统,可以改进公共场合背景音乐的播放。

而现在,他被商店结账登记问题所困扰。

一次,他在迈阿密的沙滩上沉思的时候,漫不经心地用手指画着圆圈,让沙子在指尖滑动。看着沙地上凹凸起伏的图案,头脑里突然闪过一个念头:就像莫尔斯电码使用点和短线来传达信息一样,可以使用细线和粗线对信息进行编码。

斑马条纹中的代码可以描述产品及其价格,这个代码或许可以用18条形码机器读取。

这个创意是可行的,然而当时想实现太难了,因为没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配套。之后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激光的发明,这个创意才逐渐变得可行。

接下来几年,条码扫描系统又经历了几次更新和升级。在20世纪50年代,一位叫戴维·柯林斯的工程师在轨道车上涂了粗细不一的线条,以便能被轨道旁边的扫描仪自动读取。

在20世纪70年代初,IBM工程师乔治·劳雷认为,矩形代码比伍德兰德的靶心状代码更紧凑,并开发了一种使用激光和计算机的系统,其速度非常之快,可以处理放置在扫描仪系统上有标签的装豆袋子。约瑟夫·伍德兰德的海边涂鸦成为了一个技术现实。

乔治·劳雷也是一位高寿的工程师,他于2019年12月5日去世,享年94岁,他很幸运,能够看到自己的创造应用到全世界。

商品条码作为商品走向国际、国内市场的一个有效通行证,商品东莞条形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大卖场里的几万种商品只要用各自的商品条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由13位数字组成。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5。

商品条形码申请办理所需资料:1、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4、进出口证明加盖公章;商品条形码申请办理费用:5000元条码数量:10000个使用期限:2年商品条形码申请办理时间:12-15个工作日商品条形码是商品的一标识,为国际通用的产品符号,各国统一编码,可以标出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分类号、类别、日期等信息。为保证商品信息的确定性以及完整性,提升消费者购买效率,给消费者更便捷购物体验,同时提升商家的商品品质形象。天猫将开放商品条码管理功能。

2014.3.14在商品编辑功能中提供商品条形码补充入口并同时提供API补条码,2014.3.17提供淘宝助理的商品补充功能,2014.3.25提供手机千牛扫描补码(商家手动扫码补充)。2014年4月,店铺商品补准确条码的商家,有机会获得专门手机端的活动奖励。一经发现条码错误的情况,天猫有权以滥用信息对商家进行处罚。不同的商品需要有不同的商品条形码。中国的商品条形码开头是690-695,所以国内产品基本为69码。商品条形码主要分为EAN-13,EAN-8,UPC-A,UPC-E四种条形码,条形码位数主要有13位、12位、8位。注:不可把内部编码、药品监管码等条码混淆为商品条形码以下为四种条形码的简介EAN-13商品条形码:是指用于标识的数字代码为13位的商品条形码,是表示EAN/UCC-13商品标识代码的条形码符号EAN-8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的数字代码为8位的商品条形码,表示EAN/UCC-8商品标识代码的条码符号UPC-A商品条码:UPC-A条码是EAN-13条码的一种特殊形式,用来表示UCC-12商品标识代码的条码符号(12位)UPC-E商品条码:在特定条件下,12位的UPC-A条码可以被表示为一种缩短形式的条码符号即UPC-E条码(8位)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国外对二维条码技术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二维条码符号表示技术研究方面,已研制出多种码制,常见的有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这些二维条码的密度都比传统的一维条码有了较大的提高,如PDF417的信息密度是一维条码Code39的20多倍。在二维条码标准化研究方面,国际自动识别制造商协会(AIM)、美国标准化协会(ANSI)已完成了PDF417,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码制的符号标准。新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1联合委员会的第31分委员会,即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SC31),已制定了QRCode的国际标准(ISO/IEC18004:2000《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技术规范——QR码),起草了PDF417,Code16K,DataMatrix,MaxiCode等二维条码的ISO/IEC标准草案。在二维条码设备开发研制、生产方面,美国、日本等国的设备制造商生产的识读设备、符号生成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各类二维条码应用系统。二维条码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存储、传递和识别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美国、德国、日本、墨西哥、埃及、哥伦比亚、巴西、新加坡、菲律宾、南非、加拿大等国,不仅已将二维条码技术应用于公安、外交、军事等部门对各类证件的管理,而且也将二维条码应用于海关、税务等部门对各类报表和票据的管理,商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商品及货物运输的管理,邮政部门对邮政包裹的管理,工业生产领域对工业生产线的自动化管理。我国对二维条码技术的研究开始于1993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几种常用的二维条码PDF417,QRCode,DataMatrix,Maxi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的技术规范进行了翻译和跟踪研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内对二维条码这一新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二维要码技术的研究不断深入。在消化国外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制定了两个二维条码的国家标准:GB/T17172-1997《四一七条码》,GB/T18284-2000《快速响应矩阵码》。为使二维条码技术能够在我国的证照管理领域得到应用,在国外应用软件平台的基础上,中心开发了人像照片和指纹数据压缩软件。二维条码技术已在我国的汽车行业自动化生产线、医疗急救服务卡、涉外专利案件收费、珠宝玉石饰品管理及银行汇票上得到了应用;1999年3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第九届三次全体会议和全国政协第九届三次会议期间,在随行人员证件、记者证、旁听证上成功地应用了二维条码技术,引起了与会代表和新闻界的极大关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将二维条码应用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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