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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品条形码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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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品条形码有什么作用?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2 08:08: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应用最普遍、最便利的条码设备之一。使用手持终端避免了用货对单或用单寻找货的麻烦,减少了手工处理的漏盘和重复盘货的现象。

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需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将商品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处理。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工作人员将票物核对,然后将票上数据再输入到计算机中去,输入数据的过程易造成错误数据,影响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可靠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减少人为的干预,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设备,条码的应用是实现这一工作的有效途径。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原理

为商品流通环节而设计的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或称掌上电脑,具有一体性、机动性、体积小、重量轻、高性能并适于手持等特点。它是将条码扫描装置与数据终端一体化,带有电池可离线操作的终端电脑设备。

它具有中央处理器、只读存储器、可读写存储器、键盘、屏幕显示器与计算机接口、条码扫描器,电源等配置,可通过通讯座与计算机相连用于接收或上传数据。手持终端的运行程序是由计算机编制后下载到手持终端中,可按使用要求完成相应的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可用于补充订货、接收订货、销售、入出库、盘点和库存管理以及物流管理等方面。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程序功能

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操作程序是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编制的,必须充分考虑操作使用过程的方便、灵活和通用性。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传送、数据删除和系统管理等功能。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将商品的条码通过扫描装置读入,对商品的数量直接进行确认或通过键盘录入的过程,在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存储器中以文本数据格式存储,格式为条码、数量。

数据传送。数据传送功能有数据的下载和上传。数据下载是将需要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进行确认的商品信息从计算机中传送到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通过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与计算机之间的通讯接口,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相应功能中运行设备厂商所提供的数据传送程序,传送内容可以包括商品条码、名称和数量。数据的下载可以方便地在数据采集时,显示当前读入条码的商品名称和需确认的数量。数据上传是将采集到的商品数据通过通讯接口,将数据传送到计算机中去,再通过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将数据转换到相应的数据库中。

数据删除。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中的数据在完成了向计算机系统的传送后,需要将数据删除,否则会导致再次数据读入的迭加,造成数据错误。有些情况下数据可能会向计算机传送多次,待数据确认无效后方可实行删除。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功能有检查磁盘空间和系统日期时间的调校。

需考虑的一些细节

单据号。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通常是以单据号来区分不同类型和不同批次的数据,在有数据下载的情况下,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有可能会同时存储若干张单据的商品数据,这就有必要通过单据号来加以区分。

数据下载。数据下载为数据的采集提供了方便,但在有些情况下,反而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数据下载需要时间,遇到未事先登录的条码,调整起来比较麻烦。一般常常采用先将数据采集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的方式。

重复商品。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同一种商品重复读入的情况,有可能是已经读入商品的错误重复再读入,还有可能是同一种商品由于不在同一个位置所导致的重复商品但不重复数量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读入一个商品的时候显示原数量,如果之前没有读入过则为零。商品的数量是该商品的原数量与当前输入数量之和。

与计算机系统功能衔接。手持式条码输入终端的菜单,可以将所要完成的系统功能加入,如商品人库、商品出库、商品补货和商品盘点等。这样在数据采集时操作状态明了,但界面增多,而数据采集的数据内容和过程完全是一致的,一般不采用这种做法。数据采集的商品数据用途是在计算机系统不同功能的数据上传中加以确定的,有时同一批数据,既作为入库数据又作为出库数据,给操作带来了方便,减少了数据的再次读入。

仓储及配送中心中的应用

商品的入库验收。根据订货合同(或订货单)将订货数据传送给手持终端,没有原包装商品条码的商品准备好内部条码,货到后先将内部条码标贴到没有原条码的相应商品包装上,用手持终端扫描一种商品的条码后,手持终端的显示屏上可以自动显示出该商品应到货的数量,经核对无误后可直接确认,否则用键盘输入实际到货数量。货物入库后按照分类和属性将其安排到相应货位上,用手持终端扫描要放置商品的条码后再扫描一下货架上的位置条码,所有该次到货商品安排完后,将手持终端放到与计算机系统相连的通讯座上,就能够将商品的到货和库存位置数据传送给计算机。

商品的出库发货。根据各分店的补货申请,由计算机系统对照库存相应的商品数量,制定出各分店的补货指示书,将需补货的商品集中后,使用已存储好该批出库数据的手持终端,扫描商品的条码和确认出库的数量,完成后将手持终端数据传送至计算机系统。

库存盘点。使用手持终端依次扫描仓库货架上的商品条码,并输入实际库存数量,操作完成后将实际库存数传送至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做出各种库存损益报告和分析报告。

卖场中的应用

卖场用来完成商品的补货、到货、销售、盘点等处理时,对原包装没有通用商品条码的商品须标贴自制的内部条码。

自动补充订货。用手持终端进行自动补货处理。首先将商品货架上的商品条码读入,然后根据商品在架数量用键盘再输入补货数;将取得的数据通过通讯座传送给计算机主机。用手持终端读取条码自动补货,可以防止商品编码的输入错误,通过网络进行补货可以发挥系统的效率,缩短从要求补货到到货的时间。

到货确认。应用手持终端可以方便地进行到货确认处理。申请补货的商品到货后,用手持终端进行每种商品条码的读入并输入到货数量,将本次到货数据传入计算机系统后,按补货单确认该批到货商品。

盘点管理。用手持终端将在架的所有商品的条码和数量读入,然后传送到计算机系统中,与计算机中的在架商品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盘点处理,并由计算机做出损益报告。

条码技术诞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Westinghouse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JohnKermode性格古怪的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检,那时侯对电子技术应用方面的每一个设想都使人感到非常新奇。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象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Kermode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识,设计方案非常的简单(注:这种方法称为模块比较法),即一个“条”表示数字“1”,二个“条”表示数字“2”,以次类推。

然后,他又发明了由基本的元件组成的条码识读设备:一个扫描器(能够发射光并接收反射光);一个测定反射信号条和空的方法,即边缘定位线圈;和使用测定结果的方法,即译码器。

Kermode的扫描器利用当时新发明的光电池来收集反射光。“空”反射回来的是强信号,“条”反射回来的是弱信号。与当今高速度的电子元气件应用不同的是,Kermode利用磁性线圈来测定“条”和“空”。就象一个小孩将电线与电池连接再绕在一颗钉子上来夹纸。Kermode用一个带铁芯的线圈在接收到“空”的信号的时候吸引一个开关,在接收到“条”的信号的时候,释放开关并接通电路。因此,最早的条码阅读器噪音很大。开关由一系列的继电器控制,“开”和“关”由打印在信封上“条”的数量决定。通过这种方法,条码符号直接对信件进行分检。

此后不久,Kermode的合作者DouglasYoung,在Kermode码的基础上作了些改进。Kermode码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的低,并且很难编出十个以上的不同代码。而Young码使用更少的条,但是利用条之间空的尺寸变化,就象今天的UPC条码符号使用四个不同的条空尺寸。新的条码符号可在同样大小的空间对一百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而Kermode码只能对十个不同的地区进行编码。

直到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NormWoodland和BernardSilver发明的全方位条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NormWoodland和BemardSilver的想法是利用Kermode和YOung的垂直的“条”和“空”,并使之弯曲成环状,非常象射箭的靶子。这样扫描器通过扫描图形的中心,能够对条码符号解码,不管条码符号方向的朝向。

在利用这项专利技术对其进行不断改进的过程中,一位科幻小说作家Isaac-Azimov在他的“裸露的太阳”一书中讲述了使用信息编码的新方法实现自动识别的事例。那时人们觉得此书中的条码符号看上去象是一个方格子的棋盘,但是今天的条码专业人士马上会意识到这是一个二维矩阵条码符号。虽然此条码符号没有方向、定位和定时,但很显然它表示的是高信息密度的数字编码。

直到1970年IterfaceMechanisms公司开发出“二维码”之后,才有了价格适于销售的二维矩阵条码的打印和识读设备。那时二维矩阵条码用于报社排版过程的自动化。二维矩阵条码印在纸带上,由今天的一维CCD扫描器扫描识读。CCD发出的光照在纸带上,每个光电池对准纸带的不同区域。每个光电池根据纸带上印刷条码与否输出不同的图案,组合产生一个高密度信息图案。用这种方法可在相同大小的空间打印上一个单一的字符,作为早期Kermode码之中的一个单一的条。定时信息也包括在内,所以整个过程是合理的。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要5000美元。

此后不久,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迎来了新的标识符号(象征学)和其应用的大爆炸,人们称之为“条码工业”。今天很少能找到没有直接接触过即快又准的条码技术的公司或个人。由于在这一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应用领域被开发,用不了多久条码就会象灯泡和半导体收音机一样普及,将会使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变得更加轻松和方便。

东莞条形码为国际通用产品符号。为了适应电脑管理,在一些产品销售包装上加印供电子扫描用的符号条码。这种符号条码各国统一编码,它可使商店的管理人员随时了解商品的销售动态,简化管理手续,节约管理费用。

EAN(国际物品编码)的商品条形码有标准版(EAN—13)和缩短版(EAN—8)两个板本,其中EAN—13为13位编码,EAN—8为8位编码。

EAN—13的组成有条形码符号和字符代码两部分。代码结构如下:(注:以下所写的位数从左到右数起)

⑴前缀码(2~3位)是国家或地区的独有代码,由EAN总部指定分配。

⑵企业代码(4~5位)由本国或地区的条形码编码机构分配,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

⑶产品代码(5位)由生产企业自行分配。

⑷校验码(1位)是校验条形码使用过程中的扫描正误而设置的特殊编码,其数字由上述三部分与规定的储运标志确定。

EAN—8主要用于包装体积小的产品上,其前缀码(2~3位)、产品代码(4~5位)、校验码(1位)的内容同EAN—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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