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Code-39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36:33
条码分为A、B、C、D、E、F五级,其中A级标志为最优质,B次之,F等级最低,一般条码枪比较难以读取。导致条码扫描枪不能读取条码的原因主要有如下12种:
1)、条码信息密度太高,打印机的分辨率较低,导致打印出来的条码不清晰。
2)、碳带质量不好,导致打印的条码模糊,易擦掉,导致条码信息不完整,无法扫描。
3)、条码表面复盖有透明材料,反光度太高,虽然眼睛可以看到条码,但是条码扫描仪条码扫描枪识读条件严格,不能识读。
4)、打印的条码码制选择不合理。
5)、条码扫描仪条码扫描枪硬件故障。
6)、没有打开识读这种条码的功能。
7)、阳光直射,感光器件进入饱和区。
8)、扫描枪的扫描头质量太差,导致无法读取条码。
9)、扫描角度未掌握好,垂直扫描是错误的。(因条码表面会反光,反射光照射到扫描枪窗口内的镜子上,会干扰扫描器正常解码。正确的扫描角度也应为扫描器与条码呈倾斜角应在30度以内)
10)、扫描枪不支持扫描的条码类型,如很多条码只支持读取一维条码,不支持读取二维条码。
11)、扫描枪的连接线驱动不正确,可以把扫描枪的连接线拔出,再重新插入电脑的接口上。
12)、制作条码的方式导致无法扫描,如印刷的条码标签也会导致扫描难以识别,一般选择条码打印机会好一些!
13)、扫描距离太远或太近,超出扫描枪可读取范围(红光扫描枪的读取范围为2CM左右,激光扫枪描普通条码距离应在6-25CM之间)
在超市商品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商品贴的都是69开头的条码,有人问,这是什么意思。这是因为我国加入了(GS1)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的条码前缀是690-691开头,以这些前缀码开始的厂商识别代码都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和管理的,也就是说用这些前缀码的商品,都是有中国企业申请的条码。
69条码属于商品条码,主要是指EAN13条码,接下来给大家演示下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批量生成69条码的步骤:1.在条码生成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中,点击“添加”,选择要导入的数据库类型,点击“浏览”,选中要导入的Excel表,点击测试连接-添加-关闭。
点击软件左侧的“绘制一维条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东莞条形码对象,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选项卡中,设置条码类型为EAN13。
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编辑-确定,即可出现对应的内容。
设计好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或者文件-打印预览,查看预览效果。
以上就是有关69条码的介绍及批量制作。注意:条码生成软件编辑界面不会实时变化,如果想要查看批量生成效果,可以点击打印预览按钮进行查看。条码生成软件支持多种条码码制,这里就不在一一演示了,感兴趣的用户,可以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自己动手操作。想要了解更多条码生成软件的操作技巧,可以到条码生成软件网站查找相应的教程。
二维条码可以表示数以千计字节的数据,通常情况下,所表示的信息不可能与条码符号一同印刷出来。如果没有纠错功能,当二维条码的某部分损坏时,该条码便变得毫无意义...
一、二维条码技术的产生背景
一维条码自出现以来,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它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为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贡献。
由于受信息容量的限制,一维条码仅仅是对“物品”的标识,而不是对“物品”的描述。故一维条码的使用,不得不依赖数据库的存在。在没有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一维条码的使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有时甚至变得毫无意义。另外,要用一维条码表示汉字的场合,显得十分不方便,且效率很低。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迫切要求用条码在有限的几何空间内表示更多的信息,从而满足千变万化的信息表示的需要。二维条码正是为了解一维条码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产生的。因为它具有高密度、高可靠性等特点,所以可以用它表示数据文件(包括汉字文件)、图像等。二维条码是大容量、高可靠性信息实现存储、携带并自动识读的最理想的方法。
二、二维条码的特性
高密度
目前,应用比较成熟的一维条码如EAN/UPC条码,因密度较低,故仅作为一种标识数据,不能对产品进行描述。我们要知道产品的有关信息,必须通过识读条码而进入数据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事先建立以条码所表示的代码为索引字段的数据库。二维条码通过利用垂直方向的尺寸来提高条码的信息密度。通常情况下其密度是一维条码的几十到几百倍,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产品信息全部存储在一个二维条码中,要查看产品信息,只要用识读设备扫描二维条码即可,因此不需要事先建立数据库,真正实现了用条码对“物品”的描述。
具有纠错功能
一维条码的应用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那就是识读时拒读(即读不出)要比误读(读错)好。因此一维条码通常同其表示的信息一同印刷出来。当条码受到损坏(如污染,脱墨等)时,可以通过键盘录入代替扫描条码。鉴于以上原则,一维条码没有考虑到条码本身的纠错功能,尽管引入了校验字符的概念,但仅限于防止读错。二维条码可以表示数以千计字节的数据,通常情况下,所表示的信息不可能与条码符号一同印刷出来。如果没有纠错功能,当二维条码的某部分损坏时,该条码便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二维条码引入错误纠正机制。这种纠错机制使得二维条码因穿孔、污损等引起局部损坏时,照样可以正确得到识读。二维条码的纠错算法与人造卫星和VCD等所用的纠错算法相同。这种纠错机制使得二维条码成为一种安全可靠的信息存储和识别的方法,这是一维条码无法相比的。
可以表示多种语言文字
多数一维条码所能表示的字符集不过是10个数字,26个英文字母及一些特殊字符。条码字符集最大的Codel28条码,所能表示的字符个数也不过是128个ASCII符。因此要用一维条码表示其它语言文字(如汉字、日文等)是不可能的。多数二维条码都具有字节表示模式,即提供了一种表示字节流的机制。我们知道,不论何种语言文字,它们在计算机中存储时都以机内码的形式表现,而内部码都是字节码。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法将各种语言文字信息转换成字节流,然后再将字节流用二维条码表示,从而为多种语言文字的条码表示提供了一条前所未有的途径。
可表示图像数据
既然二维条码可以表示字节数据,而图像多以字节形式存储,因此使图像(如照片、指纹等)的条码表示成为可能。
可引入加密机制
加密机制的引入是二维条码的又一优点。比如我们用二维条码表示照片时,我们可以先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图像信息加密,然后再用二维条码表示。在识别二维条码时,再加以一定的解密算法,就可以恢复所表示的照片。这样便可以防止各种证件、卡片等的伪造。
三、二维条码的把用范围
二维条码可用于如下几个方面:
单证:公文单证、订购单、报关单、商业单证;
证照:护照、身份证、挂号证、驾驶执照、会员证、识别证;
仓储盘点:物流中心、仓储中心等的物品盘点;
物品追踪:会议资料、生产零件、客户服务、邮购运送、维修记录、危险物品、后勤补给、生态研究;
资料保密:商业机密、政治情报、军事机密、私人信函。
五、二维条码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由于二维条码这种新兴的自动识别技术有着其它自动识别技术无法比拟的优势,它一出现便受到我国条码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自1993年便开始了对二维条码技术的和研究。现已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有关二维条码技术的专著《二维条码技术》,为了对二维条码技术开展全面研究并开辟应用试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课题《二维条码技术研究与应用试点》己列入国家科委“九五”重点攻关项目。该课题将从基础研究、标准制定、设备开发和试点建立方面开展工作,旨在推动二维条码在我国的应用进程。另外,许多科研单位、开发公司、大专院校都已开始着手进行二维条码技术的应用开发。目前,许多部门已有的使用二维条码用于人员管理和物品管理的愿望,如公安部门想将二维条码应用于身份证和流动人员管理上,进出境管理部门欲正在探讨将二维条码应用在护照上,海关也想尝试将其用在报关单上。有的甚至已经开始应用,例如,上汽车销售中心已将二维条码PDF417应用车辆信息的跟踪管理。根据目前状况,预计二维条码在我国的应用五年内将有较大发展。
二维条码将首先在我国的人员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我国的社会和科技进步,人们对人员进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与日益俱增,这就是需要在证件上对管理对象进行精确描述。二维条码这种成本优势较大的自动技术较易被各个管理部门所接受。在我国的人口管理综合数据库较难建立的情况下,一个随身携带的身份卡上的二维条码便可将人的身份信息全部包含,并且还可包括人的照片信息,因此这种技术的推广比发达国家更俱优势。
二维条码亦将在物物流管理中得到较大发展用二维条码描述物品是二维条码应用的又一方面。在货物的存贮、运输中对其进行描述必不可少。现在的情况大多是用自然语言描述,这大大影响了信息采集速度和精度。将二维条码应用于物流,即将二维条码制作在货物的包装上,这是其它自动技术(如IC卡)无法做到的。二维条码在物流中的应用必将对加快物流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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