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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128条形码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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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N-128条形码办理的步骤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8 08:58:55

很多用户可能对东莞条形码生成软件没有什么具体要求,以为随便购买或是在网上下载就可以,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要弄清楚自己需要做什么类型的条码、输出格式和使用地方等等,否则做出来的产品识别率低或不能识别就浪费时间和财力了。市场面很多条码软件的编码都参考开源修改或者字库拿来使用,可是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个BUG众多,条码的国际标准要求非常严格的,比如,窄单元X值(mil)在不同的分辨率的打印机上输出要注意编码条空微调增补,这样才能做到条码的等级可以达到A级。那又应该怎样选择条码生成软件呢?

1.首选清楚自己需要的条码类型,参考一下其他用户的使用意见或是下载试用版本先检验一下。当然需要条码检测仪器作为协助才能判断,举例,如果使用EAN-13条码,编码中心也出了国标规范,缩放系统0.8~2.0,国内国外众多软件中,也就只有《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有这个参数选择,完全符合标准,条码类型也支持40多种一维二维码。

2.输出方式(打印方式,还是输出到其他软件里排版使用等),直接打印主要是看软件是否自己的核心编码还是字体,比如CDR的插件做是非常灵活也是免费,但是如果要求识别率和等级就不推荐使用了。而上面推荐的Labelmx支持所有windows驱动的打印机,不仅直接打印等级非常高,还支持把条码导出成矢量图片(EMFf或PDF)然后导入到CDR或AI中出菲林印刷。推荐大家测试使用一下,产品的好坏是用了之后才知道的。

最后,重点说一下,如果客户要求条码等级要求比较高的话,一定要打印或印刷后抽样检测,比如使用条码检测仪(比如QC800),条码打印软件是所有印刷输出环节的关键第一关,一定不要为了省点软件费用而交不了工。

AIDC技术中最古老最成熟的技术就是条码技术,它也是AIDC技术中应用最广泛和最成功的技术。我们从超级市场上买回来的果品、蜂蜜等,果品箱、蜂蜜罐上肯定会有编码,不管是超级市场自己编的条码,还是商品制造者商标上的条码。实际上,条码的种类是很多的,已知的条码种类现在就有250种之多。条码技术的主要优点如下:

1)简单。条码符号制作容易,扫描操作简单易行;

2)信息采集速度快。普通计算机的键盘录入速度是每分钟200字符,而利用条码扫描录入信息的速度是键盘录入的20倍;

3)采集信息量大。利用条码扫描,一次可以采集十几位字符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码制的条码增加字符密度,使录入的信息量成倍地增加;

4)设备结构简单,成本低。

在实际应用中,条码一般可以分成一维条码、二维条码两种。下面对一维条码简单介绍:

一维条码(线形条码)

这种条码是由一个接一个的“条”和“空”排列组成的,条码信息靠条和空的不同宽度和位置来传递,信息量的大小是由条码的宽度和印刷的精度来决定的,条码越宽,包容的条和空越多,信息量越大;条码印刷的精度越高,单位长度内可以容纳的条和空越多,传递的信息量也就越大。这种条码技术只能在一个方向上通过“条”与“空”的排列组合来存储信息,所以叫它“一维条码”。

1、一维条码技术的基础术语

1)条(BAR):条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一般印刷的颜色较深。

2)空(SPACE):条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一般印刷的颜色较浅。

3)空白区(CLEARAREA):条码左右两端外侧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限定区域。

4)起始符(STARTCHARACTER):位于条码起始位置的若干条与空。

5)终止符(STOPCHARACTER):位于条码终止位置的若干条与空。

6)中间分隔符(CENTRALSEPERATINGCHARACTER):位于条码中间位置的若干条与空。

7)条码数据符(BARCODEDATDCHARACTER):表示特定信息的条码符号。

8)校验符(CHECKCHARACTER):表示校验码的条码若干条与空。

9)供人识别字符(HUMANREADABLECHARACTER):位于条码符的下方,与相应的条码相对应的、用于供人识别的字符。

2、一维条码的结构

任何一个完整的一维条码通常都是由两侧的空白区、起始符、数据字符、校验符(可选)、终止符和供人识别字符组成的。

一维条码符号中的数据字符和校验符是代表编码信息的字符,扫描识读后需要传输处理,左右两侧的空白区、起始符、终止符等都是不代表编码信息的辅助符号,仅供条码扫描识读时使用,不需要参与信息代码传输。

3、一维条码的编码方法

条码的编码方法是指条码中条空的编码规则以及二进制的逻辑表示的设置。众所周知,计算机设备只能识读二进制数据(数据只有“0”和“1”两种逻辑表示),条码符号作为一种为计算机信息处理而提供的光电扫描信息图形符号,也应满足计算机二进制的要求。条码的编码方法就是要通过设计条码中条与空的排列组合来表示不同的二进制数据。一般来说,条码的编码方法有两种:模块组合法和宽度调节法。

模块组合法是指条码符号中,条与空是由标准宽度的模块组合而成。一个标准宽度的条表示二进制的“1”,而一个标准宽度的空模块表示二进制的“0”。商品条码模块的标准宽度是0.33mm,它的一个字符由两个条和两个空构成,每一个条或空由1-4个标准宽度模块组成。

宽度调节法是指条码中,条与空的宽窄设置不同,用宽单元表示二进制的“1”,而用窄单元表示二进制的“0”,宽窄单元之比一般控制在2-3。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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