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K3条码应用与特点

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K3条码应用与特点

K3条码应用与特点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6 08:35:5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维条码的码词很多,而且对于相同的信息根据不同的编码模式所得到的码词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像一维条码一样将所表示的信息与码词对应起来然后存在数组中。对于文本信息,编码采用文本模式,表示的信息包括所有的ASCII码字符以及汉字字符等。将文本信息转换成码词时需要一个中间过程,即将文本信息转换成文本模式下的对应值——文本码,然后将相邻的文本码以30作为基数两两结合起来,最后得到编码的码词。在此过程中还涉及模式转换的问题,因此将文本信息及其对应的文本码保存在Access数据库的一个数据表中,将文本信息转换成文本码的过程就变成了查询数据库的过程。本文采用VC++语言编程及ODBC接口方式对数据库进行访问。

首先截取待查询的文本字符串中第一个字符,并将文本模式设为大写字母子模式,接着判断存放文本码信息的数据库是否已经打开;查询的SQL语句含义是从数据表中的第一行开始依次向下查找该字符,直到找到该字符为止,并记录下该行value字段的值。这个值就是字符的文本码。在记录文本码的同时还要判断是在数据表的哪一列找到该字符的。如果是在当前的子模式中找到的,则不需要进行模式切换,否则要先进行模式切换,并将模式切换码包括到表示该字符串的文本码集合作为一个文本码进行处理。

东莞条码申请时需提交材料如下:

1.产品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

注:若为集团企业同时填写《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交纳系统成员注册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受理时限及机构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三、成功申请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后,注册企业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发票。

在办理和使用商品条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

其中官方费用如下:

十三位数字标准码一次性加入费1000元

八位数字缩短码一次性加入费1400元

在如今,越来越多的产品都会使用到条码进行技术来进行管理,条码也成了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而条码的颜色除了要注重美观和包装配合协调之外,更要注重是否能顺利扫描。这就需要注意条码的颜色搭配,条码颜色搭配是指条码中条的颜色与衬底颜色所产生的反差是否符合标准。商品条码是专用识读设备依靠分辨条空的亮暗和宽窄来识别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一般来说,白色作底,黑色作条是最理想最安全的颜色搭配。由于颜色本身可以有多种变化,所以在选择调控颜色搭配时应掌握一定原则:空色尽量亮,颜色中尽量没有兰、黑色的成分,条色尽量深,颜色中应含有兰或黑的成分。

条码的条空颜色搭配原则是:深条浅空。即条单元要选深颜色,空单元要选浅颜色。因为深色对入射光的反射率低,浅色对入射光的反射率高。条码符号要求空反射率与条反射率的反差越大越好。一般来说,白色作空,黑色作条是最理想、最安全的颜色搭配。可以作空的浅颜色还有:橙、红、黄等;可以作条的深颜色还有:蓝、绿、深褐等。

特别要说明的是:红色能够强烈地将条码识读仪器发出的扫描光线反射回去,因此它属于浅颜色,不能选作条单元的颜色。此外金色和银色也都不适合作条码的颜色。因为金色是由不同比例的红色和绿色组成的,红色属于浅颜色,绿色属于深颜色,它们混合起来,既不适合作条颜色,也不适合作空颜色。银色的表面往往很亮,能够产生镜面反射的效果,而不是我们所希望的漫反射效果,当仪器的接收光路角度与银色的反射角度接近或一致时,接收到的反射信号就很强烈,当两个光路的角度相差较大时,接收到的反射信号就很微弱,所以银色既不适合作条颜色,也不适合作空颜色。


 

版权所有: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