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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K3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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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K3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5 08:58:44

一般来说,东莞条码打印机主要区分为商业型与工业型两种;商业型用于办公室、小型工厂、珠宝行业等印量比较小的场合,一天的打印量在2000张以内的时候使用。商业型的条码标签打印机所采用的机械结构主要以塑料组成为主,在价格上有相当的优势,工业型打印机目前可以说正是三分天下的时候,分别有:主流品牌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条码应用技术已有相当长的发展历程,美日企业作为先进入者,技术和品牌优势明显,因此一直以来,这些国家几乎垄断了全球条码打印机市场。

零散品牌由于许多厂家,在寻找标签打印机的时候,往往不知道什么品牌什么规格才是真正需要的,加上销售商为了自己的利润,往往推荐一些利润高,但是不一定最适合的产品,因此造成有些公司往往购买一些国内市场占有率不是很高的产品,这些产品虽然也有质量很好的,但是维修等等经常无法得到满足。目.前世界上的条码标签打印机品牌多达30多种,以下列举的条形码打印机品牌都可能在国内找得到:Argox,APPOLO,COMFORT,METO,MONARCH,RING,CANTECH,UBI,FARGO,AXHION,CHINTEK,ITOH,BRADY,GODEX,CLEAVER,东芝,美国斑马,POSTEK,TSC,ZMIN,北洋等等。随着一些大品牌的逐渐推展,小品牌市场有逐渐萎缩的迹象(追求薄利多销的低端的企业一定会走向灭亡)。

条码打印机适合用在需大量打印标签的地方,特别是工厂需在短时间内大量打印以及需要特殊标签(如PVC材料、防水材料)、需要即用即打(如现场售票等)的地方,应选择条码打印机。如果您经常大量打印标签,或对标签有特殊要求,请您选择使用上海冠码公司推荐的条码打印机。

专业大量快速打印不干胶标签、PET标签、吊牌、水洗布等的打印设备。条码打印机能够适应生产生活的不同需要,条码打印机已经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例如:超市、政府部门、生产制造企业、物流等等。

皇家邮政4州客户代码(RM4SCC)是为自动邮件分拣流程创建的。它通常以机器可读的格式编码邮政编码和房屋或邮箱号码,守则的内容可能因国家而异。RM4SCC皇家邮政编码支持的有效字符有:十个数字(0-9)、大写字母(A-Z)。在东莞条码软件中制作RM4SCC条形码时会自动生成最后一位校验位。接下来给大家演示下条码软件生成RM4SCC条形码的步骤:打开条码软件,新建标签之后,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样式。

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选项卡中,设置条码类型为RM4SCC。然后在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删除默认的数据,手动输入要编辑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RM4SCC条形码就生成了。以上就是有关RM4SCC条形码的制作方法,RM4SCC主要应用于皇家邮政的cleanmail和Mailsort的批量装运方法编码邮政编码。另外条码软件支持多种数据对象,不仅支持单个制作,也支持批量制作。如果想要批量生成条形码可以参考:如何导入excel数据批量生成条形码。这里就不再详细描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软件,按照以上教程进行操作。

可以销售,商品东莞条码只是鼓励使用,但不是必须使用。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东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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