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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物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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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物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5 08:59:08

简单来说,条形码是用来方便人们输入资料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要输入电脑内的所有字元,以宽度不一的线条(Bar)及空白(Space)组合来表示每一字元相对应的码(Code)。其中空白亦可视为一种白色线条,不同的一维条形码规格有不同的线条组合方式。

在一个条形码的起头及结束的地方,都会放入起始码及结束码,用以辨识条形码的起始及结束,不过不同条形码规格的起始码及结束码的图样并不完全相同。具体而言,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明定了下列七个要项:

字元组合(CharacterSet)

每一种条形码规格所能表示的字元组合,有不同的范围及数目,有些条形码规格只能表示数字,如UPC码、EAN码;有些则能表示大写英文字及数字,甚至能表示出全部ASCII字元表上的128字元,如39码、128码。

符号种类(SymbologyType)

依据条形码被解读时的特性可将条形码规格分成两大类:

分散式

每一个字元可以独自地解码,列印时每个字元与旁边的字元间,是由字间距分开的,而且每个字元固定是以线条做为结束。然而,并不一定是每一个字间距的宽度大小都必须相同,可以容许某些程度的误差,只要彼此差距不大即可,如此,对条形码印表机(BarcodePrinter)的机械规格要求可以比较宽松。例如39码与128码。

连续式

字元之间没有字间距,每个字元都是线条开始,空白结束。且在每一个字的结尾後,马上就紧跟下一个字元的起头。由於无字间距的存在,所以在同样的空间内,可列印出较多的字元数,但相对地,因为连续式条形码的密度比较高,其对条形码机的列印精密度的要求也较高。例如UPC和EAN码。

粗细线条的数目

条形码的编码方式,是藉由许多粗细不一的线条及空白的组合方式来表示不同的字元码。大多数的条形码规格都是只有粗和细两种线条,但也有些条形码规格使用到二种以上不同粗细的线条。

固定或可变长度

指在条形码中包含的资料长度是固定或可变的,有些条形码规格因限於本身结构的关系,只能使用固定长度的资料,如UPC码、EAN码。

细线条的宽度

指条形码中细线条及空白的宽度,通常是某个条形码中所有细的线条及空白的平均值,而且它使用的单位通常是mil(千分之一英寸,即0.001inch)。

密度

指在一固定长度内可表示字元数目,例如条形码规格A的密度高於条形码规格B的密度,则表示当两者密度值相同时,在同一长度内,条形码A可容纳得下较多的字元。

自我检查

指某个条形码规格是否有自我检测错误的能力,会不会因一个列印上的小缺陷,而可能使得一个字元被误判成为另外一个字元。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大多没有硬性规定要使用「检查码」,例如39码。没有「自我检查」能力的条形码规格,在使用上大多有「检查码」的设定,如EAN码、UPC码等。

东莞条码打印软件设计好标签之后,个别客户没有预览就直接打印了,打印出来发现信息不对,为了避免出现这个错误,在打印前我们可以先打印预览下标签,确保无误后,再进行打印。那么,条码打印软件该如何打印预览及打印呢?具体步骤如下: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标签设置好之后,可以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也可以点击文件-打印预览,看下预览效果。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可以点击打印设置按钮,在打印设置中设置要打印的范围、打印方式等,都可以根据在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的。

条码打印软件支持多种输出方式:如打印机、PDF文档、TIF文档、图片、PPML文档、Postscript文档等,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通常制作好标签之后,都会先打印预览下,预览没有问题的话,再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的。软件操作比较灵活,有关打印设置的相关介绍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中打印设置页面参数详解。

控制好东莞条码符号的印刷及出厂前的检测,是保证条码符号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条码符号不但不能方便用户,反而会给管理造成混乱。保证条码符号质量,杜绝不合格条码符号进入应用领域,需要从承印物、油墨和现场监控三方面来考虑:

承印务选择

为保证条码符号的识读效果,尽可能选择受力后尺寸稳定、着色性好的材质作承印物。纸类及塑料类承印物应尽可能保证相对较高的克数(厚度),避免材质透光。若塑料类承印物本身透明,应在印刷条码符号处加印一层底色;承印物光泽度不能过高,以避免镜面反射现象发生。对于反光性较高的材质,可打毛处理本体颜色或覆盖一层底色。

油墨要求

承印物的材质不同,印刷时油墨的扩散性、渗透性也不同。要根据承印物的特点,严格控制辅料的添加比例,保证油墨密度均匀、色相饱满、纯度高。根据不同材质在受压时油墨吸附性、流动性的不同,适当调整供墨量。同时,还应根据印刷环境适当调整油墨厚度,在保证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尽快干燥。

现场监控

现场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条码符号印刷知识的培训,具备必要的现场控制能力。印刷过程中,要随时监控条码符号的清晰度,在目测的同时进行定量机检,并根据实测情况调整供墨量、印刷压力、印刷速度等。印刷批量较大时,要勤清理印板滚筒,避免印板滚筒黏贴过多油墨。发现条码符号出现脱墨、污点、变形或首读率下降等情况,必须立刻停机自查。

条件允许,建议尽量采用竖板(即印刷方向与条码符号的条方向一致)印刷,这样可以减少印刷时油墨的扩散度。

出厂前的检测

条码符号检测分为批量印刷前小样检测和批量印刷后出厂前检测两部分。为了提早发现问题,批量印刷前应先试印出小样,在印刷企业自测的基础上,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二次检验。如达不到检测要求则及时进行整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批量印刷的条码产品在出厂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不合格印刷品出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东莞条码管理,保证出版物条码质量,加快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注册并获准使用ISBN、ISSN、ISRC号的出版单位,必须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第三条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出版物条码包括图书条码、期刊条码、音像制品条码和电子出版物条码。第四条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出版发行单位规范使用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出版物条码技术。

第二章出版物条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五条新闻出版署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和实施出版物条码的有关标准;(三)组织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处理出版物条码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六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机构,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全国范围内出版物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四)开展与出版物条码技术有关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五)负责审批出版物条码申请单,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出版物条码软片。第七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的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出版物条码申请单;为本地区出版单位发放条码;(四)负责本地区出版物条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出版物条码的制作和申办方法第八条为了切实达到出版管理的目的,确保出版物条码软片的制作质量,出版物条码软片统一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制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第九条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第十条条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1.图书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码,然后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2.期刊出版单位申办条码,须到中国ISSN中心办理ISSN号后,携带期刊登记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由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司核发电子出版物的批准文件、中国ISBN中心核发的ISBN号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4.音像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和条码申请单,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十二条出版物条码软片的模块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

第四章出版物条码的应用第十三条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不得上市销售。第十四条出版单位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对出版物条码的颜色及印刷位置的标准和规定印刷出版物条码。第十六条印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出版物条码,不得随意缩小。如需使用缩小版的条码,应在申办条码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注明,由该中心制作缩小版的条码软片,以保证出版物条码的印刷质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条码。

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八、十三、十四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条从事出版物条码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出版物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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