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N-13条码申请有哪些好处?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4 08:39:2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遗失或损毁《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在社会公众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及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领《系统成员证书》。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代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优先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本生产者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可以使用委托方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第二十五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判别商品条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当以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为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标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二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卷烟、日用化学品、药品、医疗器械、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玩具、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商品编码是指用一组阿拉伯数字标识商品的过程,这组数字称为代码。
二、商品编码的管理是指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己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如何正确地给具体商品项目进行编码,以及对己编码的商品做好原始记录和档案,防止出现编码错误的工作过程,其基本要求就是要保证商品编码的唯一性。
三、商品编码的优点:
1、商品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便于对编码唯一性进行检查;
2、在编码管理的具体操作上,一般适宜采用“大流水”的编码方式,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编码的“唯一性”原则和“无含义”原则,减少编码出错的机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东莞条形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七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期需要续展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原申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及时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条码技术在电器制造中的应用中外合资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是中国录像机生产定点企业之一。专门生产、销售录放像机、VCD视盘机和DVD等视听电子产品;也是国内最大的生产PCB板基地之一。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以质量取胜,应时势发展的需求,开发、应用了条码于生产质量管理跟踪系统。
一、系统主要目标系统所要达到的四个主要目标:质量跟踪:能跟踪整机及主要基板(PCB板)的型号(主板、电源和CDROM板)、生产场地、生产日期、班组生产线、PCB板版本号、工程变更革(ECO)、批量和序号等信息。生产实时动态跟踪:能随时从计算机中得知实际生产的情况。客户跟踪:能从计算机中随时得到客户的姓名、地址和发货数量。报表功能:提供各类管理报表供管理层复审。
二、开发过程整个开发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各个阶段都编制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制定具体方案条码自动识别技术具有输入速度快,准确度高、成本低和易操作等特点。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在自动化装配生产线和各加工过程中,使用条码为主要零部件打上条码标签。通过条码阅读器采集并译码后,条码信息输入计算机服务器的数据库里。每台机器和主要部件都会有一个唯一的条码。不管机器发往何处,都会有记录。如果发生问题,只需读人保修卡上的条码,就可以在数据库内调出该产品的全部的有关数据,大大便利了产品的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
第二阶段:寻找合作伙伴在建立详细的调研及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各条码供应商的条码系统方案和报价。条码的软硬件、售后服务和耗材的提供尽可能本地化,以减少对条码跟踪系统的投资,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寻找较为合适的合作伙伴并签订条码实施合同。
第三阶段:数据库结构设计、条码的设计和程序编制本系统可包含四个主要的数据库:系统设计库、用户库、PCB库和整机库。条码标签必须包含的信息:型号/标志、生产场地、生产日期、生产班组/生产线。批号和序号,并且条码跟踪系统软件能够接受不同的条码格式及尺寸的要求。条码标签分别用于PCB板、整机、包装箱和保修卡上。
例如设计PCB板条码格式时,考虑型号、生产场地、生产日期、生产班组、生产线、批号和序号等内容,附PCB板实物标签如下:
条码类型采用了在工业生产中使用最多的带校验的39码。
此外,还需考虑到以五千台整机为一个单位。当序号累计满五千台时,批号自动加一,同时序号再从一开始计数。
本系统是采用VisualFoxpro5.0中文版开发的。这是由于本系统的信息流对数据库管理系统的要求相对来说不算高。可对整个流程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可产生友好的用户界面。
在本系统中,在扫描器输入或键盘输入不合理的数据时,均为无效操作,尽量排除人为的错误,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第四阶段:网络布线系统和网络系统设计计算机及网络系统是条码跟踪系统的物质基础。上海德加拉电器有限公司实施的条码跟踪系统网络结构见附图。计算机网络结构采用ETHERNET网络和星状拓扑结构。通过1台集线器,用双绞线连接1台条码跟踪服务器和9台用于生产线和仓库的条码打印或扫描工作站。除了上述工作站以外,我们还分别安装用于总经办,质量部、生产部和物料部的工作站。这样保证决策者有效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及下达指令,而工作人员也可随时查询或处理公司生产、库存和质量等信息。整个网络采用WindowsNTServer4.0中文版网络操作系统,在客户端采用基于Windows95中文版应用环境。
第五阶段:条码跟踪系统的培训和试运行
经过半年多的条码跟踪系统运行表明:实际运行效果良好。条码跟踪系统软件能适合于该系统环境,目前能够满足对系统响应速度的要求:同时能完成企业各有关部门在条码跟踪系统上的相关工作。
三、系统功能设计本系统为模块化结构,通过弹出的下拉式菜单选择逐步深入。系统由五个主功能模块构成:系统管理、PCB板生产管理、总装生产管理。仓库管理和其它功能。
各主功能模块各有子功能模块完善其功能。系统管理系统参数设计、系统数据库更改、操作员管理和口令管理。PCB板生产管理打印条码:根据要求,除了打印电源和CDROM板的条码以外,自动打印双份主板条码,一份贴在PCB板上;另一份随机供总装记录使用,以便整机条码与其所使用主要PCB板(主板、电源和CDROM板)的条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条码扫描:扫描PCB板条码,形成PCB板库。统计分析:查询和统计并根据需要形成报表。总装生产管理打印条码:打印整机、包装箱和保修卡上的条码。条码扫描:扫描整机和PCB板条码,形成成品库。统计分析:查询和统计并根据需要形成报表。仓库管理入库登记:在总装部,通过手工输入成品入库的有关数据。预扫描:接收数据、装入货架、未出库和清库架等于功能模块。出库管理:产生出库单,通过扫描出库产品,形成出库报表。统计分析:查询和统计并根据需要形成报表。其它功能质量跟踪:根据整机条码查询其所使用主要PCB板的型号(主板、电源和CDROM板)、版本号和ECO等数据。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各种生产情况和质量信息,包括日产量、周产量、月产量、阶段产量及库存、PCB板版本号和ECO等数据。报表打印:打印各种报表。其它格式:管理软件能接受不同的格式,即条码组成的方式能由用户设定。除了上述的主功能模块以外,我们还将增加仓库中心和售后服务主功能模块。仓库中心:工厂内的仓库管理和工厂外的仓库远程管理。售后服务:保修卡和维护修记录管理。
四、体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往的手工操作已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计算机技术和条码技术引人生产质量管理领域,已成为必然趋势,例如原来生产进度表和日、周及月产量等报表全部由多人手工统计后制作完成,劳动强度大、工作重复繁琐。采用条码跟踪系统后,上述的报表全部由电脑来自动完成,工作简单、方便、准确和快捷。通过数据的采集、管理、检索、存档和统计实时化,质量信息和动态地反映生产现状使生产管理者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生产情况,从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保证生产能按预定的计划正常进行。生产线采用条码管理系统后,可大大提高了质量及管理水平,将为企业的决策、管理带来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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