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Code-39条码申请的常见问题
作者:东莞全盛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4 08:40:05
UPC-E条码是一款通用产品条码,在美国应用比较广泛。UPC-E是缩短形式的UPC-A条码。用于国内的杂货店和其他零售场所。缩短形式的UPC-E条码主要用于包装没有足够面积显示全尺寸的UPC-A条码的小尺寸产品。UPC-E条码只有UPC-A条码的一半,即6位。除此之外,这两种条码的结构非常相似,开头一位指示被扫描产品的类型(普通产品、优惠、加权产品等),后面是制造商代码、产品代码以及保证准确性的校验位。UPC-E的尺寸之所以减小是因为它删掉了全尺寸中代码中所有额外的零。
即产品代码前和制造商代码后的零。在条码打印软件中,UPC-E条码是由8位数字组成。第一位不是0就是1,后面的6位是数据,最后一位是校验位,可以根据你输入的前几位数据,自动生成最后一位校验位。UPC-E条码压缩后的尺寸能够用于较小型包裹。它还有一个保证人工输入代码准确性的校验位。UPC-E条码它只能编码数字,不能编码字母。另外,固定的长度限制了可编码的信息量,尽管适用于超市,但是无法传递更多详细的信息。以上就是有关UPC-E条码的介绍,UPC-E条码为UPC-A的压缩版,是UPC-A条码系统字符为0时,通过一定规则销0压缩而得到的。如果想要批量生成UPC-E条码,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在软件中用数据库导入进行批量生成。
东莞条形码打印机的优点
1.工业级的品质,不受打印量的限制,可以24小时打印;2.不受打印材料限制,可以打印PET、铜板纸、热敏纸不干胶标签以及聚酯、PVC等合成材料和水洗标布料等;3.采用热转印方式打印的文字与图形具有防刮效果,采用特殊碳带打印还可以使打印产品具有防水、防污、防腐蚀、耐高温等特点;4.打印速度极快,快可以达到10英寸(24厘米)每秒;5.可以打印连续的序列号,连接数据库成批打印;6.标签纸一般都有几百米长,可以达到数千到数万个小标签;标签打印机采取连续打印方式,更易于保存和整理;7.不受工作环境的限制;8.单张标签长可以达到120厘米多。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特殊商品的条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无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商品条码的应用工作。鼓励、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的自动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可以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第七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应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材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经国家批准后,颁发证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商品条码持有者首次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存。第十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变更其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商品条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商品条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商品条码。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持有者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商品条码持有者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已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四条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具备下列证件和材料:(一)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境外商品条码注册证件或者相关资料;(三)使用者与注册者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审核持有者有效的商品条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印制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印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使用已注销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使用权。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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